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普洱学院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秩序,创建安全、文明、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《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《普洱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普洱学院实际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出入本校以及在学校内行驶、停放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,遵守本规定。机动车主要指各种汽车、摩托车等机动车辆。非机动车主要指电瓶车、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、人力车、畜力车、残疾人专用车等。
第二章 机构职责
第三条 普洱学院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,负责组织实施、协调和管理校内交通等安全工作。办公室设在和谐楼110、115、116办公室,保卫处按照“指引、管理、教育、处罚”的准则管理校内交通安全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,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管理、监督。
(二)向全校师生员工普及校内道路、交通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,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知识;
(三)负责校区各大门的出入口管理,审批各类车辆进出校园事宜;
(四)负责督促、检查、指导各单位的道路、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;
(五)校内车辆通行证办理、车辆出入、行驶、停放管理;
(六)纠正各类车辆违章行为,并按相应规定处理;
(七)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校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。
第四条 学校其他单位根据“谁使用、谁主管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校园内行驶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配合和协助保卫处,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,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,预防交通安全事故;
(二)配合和协助保卫处,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。
第三章 道路管理
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、占用校园道路、挪动交通设施,不得破坏交通标志,妨碍交通秩序正常运行。
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禁止在校园道路使用非法代步工具,不得从事其它威胁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第七条 根据学校安排、批准或道路管理需要,保卫处可以采取道路临时交通管制、限制、变更措施。
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开挖道路,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日内,将道路施工地点、时间、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审批,经批准后方可施工。施工时应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,做好安全防护措施,确保安全。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,清除堆积物,确保道路安全畅通。
第九条 校内部门单位因开展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,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备案。主办单位按照“谁主办、谁审批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活动结束后,应及时清理现场,恢复道路交通。
第十条 校园内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,不妨碍交通;行人要注意来往车辆,不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,以免发生事故;不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。
第十一条 校园中心道路(明德楼—敏学楼)禁止机动车通行,环绕东区广场、东区食堂U形路段为单行通道。
第四章 出入校管理
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进出校园,应服从门卫管理,主动配合门卫检查,所有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凭有关证明、出示有效证件,进行登记后方可进校。
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需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谨慎行驶,禁止鸣笛,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;非机动车、摩托车、施工车辆从专用通道(北门)进入校园,不得超速、不得抢道行驶。
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离校,必须主动出示相关学院或部门的有效证明,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。出于安全管理需要,门卫有权对出入校园所有车辆进行查验。
第十五条 出租车、网约车等营运类车辆不得进入学校,如遇特殊情况(接送病人、搬运重物等)须经保卫处允许方可进入。
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练习和试驾任何车辆。
第十七条 禁止无牌、无证、外卖等未经允许的车辆进入校园。
第十八六 携带、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、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,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,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。
第十九条 为方便进出,本校教职工均可向保卫处申请登记,办理“电子通行证”。
第五章 行驶管理
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立车辆管理系统,对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,车辆出入校园应配合门卫检查。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,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安全文明驾驶,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,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,保持交通畅通。
第二十一条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减速慢行,按要求限速20公里/小时。
第二十二条 各类车辆在校区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,路口应减速慢行,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;非机动车辆应注意观察,避让行人,不得在主干道中心行驶,遇学生上下课时段减速慢行,必要时停车让行。
第二十三条 轮滑、滑板、旱冰鞋等设备不得在校内人行道、机动车道使用。
第二十四条 在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的步行区域,机动车禁止驶入,特殊情况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申请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要活动期间,为保证交通安全有序,保卫处有权对学校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,进校所有车辆应按临时指定路线行驶停放,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临时交通管制。
第二十六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的道路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;没有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的道路,遵循“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”的原则。
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应按校内限速标识行驶,校内教学区、宿舍区、食堂区、岔路口、校门上下游150米半径范围内道路及人员密集区域道路车辆限速15公里/小时;其他区域道路限速20公里/小时。驾驶人驾驶车辆通过教学、学生园区、上下课行径区域等人员密集区时,应减速慢行,主动避让行人。
第二十八条 校内电动车、摩托车骑行严禁超速、禁止“三压一”超载、占到行驶、逆行、随意超车、“炸街”等违规行为,骑行途中必须佩戴安全头盔。
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牵引、攀扶其它车辆。
第五章 停放管理
第三十条 凡进入校内的车辆必须在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地点有序停放,驾驶人在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,妥善保管好随车物品。其它地点临时停车的,必须靠路右侧顺向停放,不得占用消防通道,不得妨碍道路交通,驾驶人员不得离开车辆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车、后勤保障车辆、特种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和上下客(货)及停放。
第三十二条 停放校内的车辆不得长期占用学校资源,对长期占用资源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,停放时遵循“一车一位”,禁止占用多个车位,如有违反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。
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,电动车禁止长时间占用充电站,无需充电车辆禁止不占用充电桩车位,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或将电动车驶入楼宇内部充电,不得将拆卸的电瓶带入楼宇。
第三十四条 为保持校园美观、整洁和道路通畅,对于无人认领的废弃电动车、摩托车、自行车等,保卫处将定期集中清理。
第五章 人员管理
第三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,出入学校应主动出示证件。
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,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,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。
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上不得有使用滑板、旱冰鞋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行为。
第三十八条 校园主干道步行应时刻注意前后过往车辆,禁止长时间低头看手机。
第六章 违规处理
第三十九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校内通报等处罚,同时视情节轻重设定禁入期限,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及综合考评。涉嫌触犯法律者,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四十条 外来人员车辆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,情节轻微的,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。涉嫌触犯法律者,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 凡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,经告知仍不予改正的,保卫处采取相关张贴违规通知单、牵引、锁车、等措施进行处理,如累计违规超过3次,保卫处将取消入校资格。
第四十二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,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。
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
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,当事人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,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。如有人员受伤应在第—时间抢救伤员,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,等候处理。
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,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,同时做好现场保护、维护秩序、信息报告等工作,防止出现现场破坏及混乱情况。当事人对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。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不得逃逸、或者故意伪造、破坏现场、毁灭证据,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四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毁的,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;造成人员伤亡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